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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 状况调查常见问题解答第一部分 确定企业用地调查对象
1. 重点行业企业名单核实补充的原则是什么? 答: 重点行业企业名单应地方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技术规定》(环办土壤函[2017]1021号)中的“附件 1 土壤污染重点行业类别及土壤污染重点企业筛选原则”,在对当地环保、工信、工商、国土、税务等部门掌握的企业清单内的企业逐一甄别筛选的基础上确定。除此之外,符合下列情况的重点行业企业也应纳入调查名单: (1)地方经信、国土、住建等部门掌握的重点行业关闭搬迁企业名单中,其地块尚未开发利用的关闭搬迁企业; (2)各地明确的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或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3)地方环保部门认为其他对厂区土壤或地下水环境影响突出的企业。
2. 调查对象确定工作如何实施? 答:调查对象确定工作由省级环保部门牵头,市县级环保部门配合具体实施。调查对象确定工作具体包含国家形成初始企业名单、地方核实初始企业名单、地方增补企业名单三个步骤。其中,地方增补企业是调查对象确定工作中至关重要的一步,必须做到应补尽补,确保各行政区域内调查对象的完整性、准确性;实际操作中主要由各地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有关部门的在产企业和关闭搬迁企业名单依据问题 1 的要求进行梳理分析,将不在初始企业名单但又符合筛 选原则的重点行业企业增补纳入调查对象名单。 (1)国家整合地方已有工作形成初始企业名单 国家整合地方确定的重点行业企业名单和农用地详查布点工作中核实确认后的重点行业企业名单,形成初始企业名单,嵌入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企业信息系统),供地方使用。 (2)地方核实初始企业名单 省级环保部门组织市级或县级环保部门对初始企业名单内的各企业基本信息进行核实、补充和完善。 具体操作:可由省级环保部门在企业信息系统中创建市级或县级环保部门账户,市级或县级环保部门登录企业信息系统,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基本信息进行核实、补充和完善,对不存在或不需要调查的企业需在系统里标记并说明理由。 (3)地方增补企业名单 市县环保部门在梳理确定需要增补为调查对象的企业名单,通过企业信息系统上传。具体操作:市县环保部门登录企业信息系统,下载企业信息模板(Excel 表),填报新增企业信息后,导入企业信息系统。
3. 国家下发名单中重复的企业如何处理? 答:如果名单中企业重复的原因是一厂多址,应分别按照不同的企业地块进行调查;如果重复的企业经过确认是同一地址同一企业,则保留其中一家进行调查,其他的标记为“企业重复且不属一厂多址”,不再开展调查。
4. 关闭搬迁企业地块如已再开发利用,是否还需要调查? 答:关闭搬迁地块调查只针对闲置未开发利用的地块。如地块已经开发利用,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是否需要纳入调查范围。
5. 在产企业存在“厂中厂”或厂区部分转租的情况,如何进行调查? 答:地块上现有企业属于本次调查对象范围的,都逐一进行调查。
6. 关停企业地块整体闲置,但其中部分出租给非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使用,如何填报? 答:闲置部分按关闭搬迁地块调查,填报关闭搬迁企业地块信息调查表。出租部分若属于重点行业,填报在产企业地块信息调查表。出租部分若不属于重点行业,整个地块填报关闭搬迁企业地块信息调查表。
7. 企业全部或部分生产线停产时间较长,不清楚是否会复产,按在产企业还是关闭搬迁企业填报调查表? 答:按在产企业填报,生产情况、三废排放、污染物等情况按企业停产前状况填写。
8. 对已经关闭搬迁的重点行业企业,是调查搬迁前企业所在地块还是调查搬迁后企业所在地块? 答:两个地块都应该调查,原厂址按照关闭搬迁企业地块进行调查,新厂址按照在产企业用地进行调查。
9. 军工涉密企业、历史上不存在实际生产行为的企业,是否需要调查? 答:如企业经核实确属涉密,可不纳入调查范围。对历史上不存在实际生产行为的企业,可不纳入调查范围。
10. 重点行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如何访问? 答:企业用地信息系统环保专地址为 http://10.10.203.66;外网地址为:http://114.251.10.131。测试网址http://www.sempc.cn/enterpriseLand/ 省级环保部门账号通过详查办获取。地市级环保部门账号由省级环保部门在企业信息系统内建立。各级环保部门账号只能通过环保专网访问企业信息系统。信息调查表批量上传、下载、审核、管理等需通过环保专网操作。信息采集单位和信息采集小组可以通过外网访问企业信息系统,开展技术单位人员管理、调查任务管理、信息采集任务分配、单个地块基础信息调查、样品采集流转等的业务操作。
第二部分 基础信息采集与信息表填写
1. 部分地块无法找到地块使用权人,如何解决承诺书盖章确认问题? 答:建议由调查单位做出无法找到使用权人的说明,经任务委托单位确认后,替代承诺书上传至企业信息系统。 2. 对于租用地情形,地块使用者不是地块使用权人,由谁进行承诺书盖章确认? 答:由地块使用者进行承诺书盖章确认。
3. 企业关停时间较长,找不到原业主,历史资料难以收集,且原建筑物已拆除,现场踏勘无法识别各功能区,如何获取填报调查表所需信息? 答:(1)走访环保、国土、经信、档案馆等相关部门收集地块相关信息和历史资料; (2)走访街道、社区、企业老员工、周边民众等基层人员了解地块变迁情况; (3)查询本地同行业类似企业的情况,分析生产特点,类比判断被调查企业地块污染信息、特征污染物等,查询地块附近建筑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了解水文地质情况; (4)通过 Google Earth 等获取地块历史影像确定地块位置、边界、布局和变迁情况; (5)通过现场快速检测监测判断识别地块污染情况。
4. 企业初步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如原辅料、生产工艺或是产品与初步环评不相符,企业存在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的情况,如何填报信息? 答:以实地勘察、企业台账和访谈等方式了解的企业实际生产情况为准。
5. 新增但尚未通过审批的行政区划,如部分开发区等,没有正式的行政区划代码,地块编码时如何确定行政区划代码? 答:按照国家统计局 2017 年 3 月发布的最新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截至 2016 年 7 月 31 日)进行编码。在上述文件中未查找到行政区代码,可使用行政区划调整前的代码。如需要新增行政区,需联系企业信息系统管理人员,或由省级管理部门用户登录企业信息系统后,在文件交换管理模块的地方文件上传中上传新增行政区需求。
6. 调查对象只有事业法人证或未更换“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单位代码不是 18 位,如何填写? 答:按照现有证件代码填写。
7. 企业所在地址没有门牌号,填写“单位所在地”时是否仍需具体到门牌号? 答:对实在无法调查到门牌号的企业,可填写至街道名。
8. 一个企业涉及多个小行业,行业类别中“行业代码”项如何填写? 答:信息采集终端软件和企业信息系统中行业类别可以多选,若企业涉及多个行业小类,则选择所有行业小类。
9. 信息采集技术规定中行业类别要求按照 2011 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填写行业类别及行政代码,已有 2017 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以哪个版本为准? 答:按照 2011 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填写。
10. 地块是否位于工业园区或集聚区中集聚区概念如何界定,什么样的企业聚集情况可认为属于集聚区? 答:是否位于工业园区或集聚区由地方环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区域内集中或连片分布的重点行业企业数量超过 5 家即可视为企业集聚区。
11. 企业产品或生产工艺发生过变更,上传产品清单、原辅材料清单以什么时候为准? 答:正在生产或历史上曾生产过的产品,正在使用或历史上曾使用过的原辅材料均应上传,分析特征污染物时也应考虑曾经的产品、原辅材料和生产工艺。
12. 环评报告中对危险化学品的归类或名称与企业信息系统中提供的危险化学品清单不匹配,应依照什么原则填写危险化学品名称? 答:企业信息系统提供的危险化学品来源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均按此名录规范填写。
13. “产量或使用量”要求填写近三年平均量,若近三年内企业有一段时间停产,或近两年的新产品该如何填报? 答:若企业有停产,可向前追溯达到三年;近两年新产品可使用已有的两年或一年的平均数进行填报。
14. 废水、废气污染物的清单如何确定? 答:废水、废气污染物可参考排污许可、监测报告、排污申报表、环评报告、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资料,根据生产工艺分析产排污节点及污染物,填写废水、废气污染物名称。在其他资料缺失的情况下,可参考《省级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编制指南》中附表 1-4 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分析测试项目,结合企业实际生产工艺分析确定。
15. 一个企业若有多个排气筒,只针对其中一个排气筒进行在线监测,是否算有在线监测装置? 答:如果企业内有多个排气筒,超过 20%的排气筒有在线监测装置就算有在线监测装置。
16. 应急池、雨水收集池是否属于“废水治理区域”? 答:原则上应急池属于废水治理区域,雨水收集池不属于废水治理区域。地方可结合本地企业实际情况,将存在污染的雨水收集池纳入废水治理区域。
17. 部分企业会定期清理固废,如何填写“一般工业固废年贮存量”? 答:一年中按最大贮存量计,取近三年的平均数。
18. “重点区域地表(除绿化带外)是否存在未硬化地面”如何进行判定? 答:对重点区域应进行实地踏勘,如果地面全面铺设防渗材料,应判断为存在硬化地面;如果存在部分重点区域未铺设防渗材料或历史上曾经未铺防渗材料的,应判定为存在未硬化地面。
19. “重点区域硬化地面是否存在破损或裂缝”如何进行判断? 答:应通过现场实地踏勘确认重点区域内是否存在因长期生产、车辆碾压、地面下沉等原因造成的地面裂缝或破损;若专业判断地上原辅料、油品等可能存在泄漏下渗的,应认定为存在破损或裂缝。
20. 调查是否有地下管线、地下储罐等地下设施时,有的企业原来有地下设施,近几年经过整治将地下设施转移到地上,如何填表? 答:只要存在过地下管线、地下储罐等地下设施的企业,需按有地下设施填报。
21. 企业是否发生过环境污染、环境违法行为怎么确定? 答:在本次调查中,企业发生环境污染或环境违法行为是指企业曾经发生过直接或间接影响厂区土壤或地下水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违法行为等。可通过对企业管理档案及当地环境管理部门的环境管理、环境处罚、环境信访等相关信息梳理分析获得。
22. 特征污染物判断难度大,应该如何确定和填报? 答:特征污染物为信息采集阶段关键指标,也是信息采集质控的重点内容,特征污染物确定需充分依靠专业判断,切忌简单照搬《省级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编制指南》中附表 1-4。应在附表 1-4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生产工艺、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产品、原辅材料、中间产物、危险化学品、废气污染物、废水污染物等进行具体分析,确定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重金属、有机物等有毒有害物质。
23. 分析识别出的特征污染物不在企业信息系统的污染物清单中,无法上传,应如何处理? 答:首先核对填写的污染物是否有其他名称,排除因同一种污染物有不同名称,而不在污染物清单中的现象;若确实有不在污染物清单中的,可在企业信息系统中直接填写污染物名称。
24. 如何填写包气带土层性质、地下水埋深、饱和带渗透性等迁移途径相关信息项? 答:上述信息主要从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中分析获取,可请有水文地质专业背景或开展过地质勘察工作的人员分析地层情况后填写;若企业无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可参考企业附近其他企业或建筑物工程地质勘察信息。如果上述地质勘察报告确实难以获取,可联系当地地勘部门获取相关信息。勘察报告中地下水埋深资料往往是一个范围或者有几个相关数值,根据区域情况,估算平均值。若地下水埋深年际波动较大,应采用较新的资料来源。包气带土壤在勘察报告中可能划分得比较细,可综合分析每个地层的空间连续分布情况,进行适当归类。
25. 地块所在区域地下水用途,区域指多大范围? 答:原则上指地块周边 1km 范围内。
26. 地下水用途需考虑多深范围内的地下水? 答:一般情况下地下水用途只需考虑场地内污染物迁移可能影响到的浅层地下水。如有证据表明污染已影响到深层地下水,则需考虑深层地下水用途。 27. 如何确定“地块所在区域地下水用途”一栏中水源保护区? 答:可从地方水利部门或环保部门获得当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信息。
28. 已有土壤和地下水监测数据的地块,原报告采用的标准不同于信息采集技术规定里的标准,超标判定是重新判定还是采纳原监测报告的结论? 答:按照《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采集技术规定》的统一要求,土壤以《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为标准、地下水以《地下水水质标准》(GB/T 14848-2017)的三类水水质为标准,判定是否超标。若曾开展过多次调查监测工作,以最近一次监测数据为准。
29. 填埋场地块如何编码? 答:参照在产企业和关闭搬迁企业进行编码,由 13 位代码组成,前 6 位行政区划代码,按照国家统计局 2017 年 3 月发布的最新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截至 2016 年 7 月 31 日)进行编码;1 位地块类型代码,填埋场地块为 3;2 位行业大类代码;后 4 位流水号码,某区县内所有类型地块统一编码,从 0001 开始编码。
30. 填埋场特征污染物,渗滤液成分复杂,如何确定? 答:对生活垃圾填埋场,依据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综合分析填埋物来源、渗滤液检测结果等确定特征污染物;对工业垃圾填埋场,根据填埋废物类型、渗滤液检测结果等分析确定特征污染物。
31. 企业基础信息调查表上报流程 答:对省级组织实施的:企业基础信息调查表经小组自审、单位内审后上报任务委托单位,由省级质控单位组织外审,通过后报省级环保部门审核确认并通过企业信息系统上报国家详查办。对市县级组织实施的:企业基础信息调查表经小组自审、单位内审后上报任务委托单位,由市级质控单位组织外审,通过后报市级环保部门审核确认并通过企业信息系统上报省级环保部门。在通过省级质控单位外审后,省级环保部门审核确认并通过企业信息系统上报国家详查办。省级质控单位和市级质控单位的外审可同时进行。
32. 企业信息系统内企业地块已有编码不符合信息采集技术规定要求,如何处理? 答:企业信息系统内企业地块已有编码为土壤重点污染源遥感核实时的编码,与信息采集技术规定中地块编码规则相比,缺少地块类型代码和行业大类代码,应按照信息采集技术规定重新编码。
第三部分 风险筛查与结果纠偏
1. 风险筛查结果普遍偏低,按 70 分标准列入高度关注地块数量过少,不符合当地企业实际情况和土壤环境管理需求,应该如何处理? 答:如果某地区企业用地风险筛查结果出现普遍偏高或偏低的情况,选择部分典型企业进行样本分析,确认是否存在由于信息采集单位开展企业基础信息采集工作时,对信息采集技术规定的理解不到位或掌握尺度不一致,导致风险筛查结果出现系统性偏差。在排除上述情况后,地方环保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关注度划分标准,并上报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办公室。在此基础上,开展风险筛查结果纠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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