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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能力评价》的培训2021年10月28日,中博检测技术部组织培训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于2019年1月1日全面实施。本标准规定了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时,在机构、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管理体系等方面的通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也适用于检验检测机构的自我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由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发布,2019年5月1日实施。本补充要求是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通用要求的基础上,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特殊性而制定,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与评审通用要求一并执行。补充要求一共23条要求,主要包括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保证人员数量、及其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监测能力等,生态环境监测人员应符合相关要求,现场测试或采样的场所环境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并记录,配齐包括监测工作各环节所需的仪器设备、建立与所开展的监测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及时记录,质量控制活动应覆盖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全过程、保证记录信息的充分性、原始性和规范性、再现性等。重点提出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不少于生态环境监测人员数量的15%,明确了采样和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标准方法验证时根据标准适用范围至少选取一种实际样品进行验证。 本次培训旨在加强对资质认定通用要求和补充要求的理解,在人员、场所、仪器设备、监测布点、采样、现场监测、分析测试等影响监测数据质量的重要环节作出了新要求。不仅是实验室内审员,包括实验室的质量/技术负责人等,乃至实验室的分析人员,都应该去学习和掌握资质认定通用要求和补充要求,这样才能更好的去完成工作,保证结果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